当前位置:首页 » 成本调查与监测分析 » 政策法规

山东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时间:2010-05-31 08:46:20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山东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了提高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质量,调动农产品成本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内容

  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比内容包括:种植业、饲养业常规调查,主要农作物直报调查,农户种植意向、农户收支、农户购买农资、农户存粮等专项调查和国家、省部署的其他专项调查,调查报告和研究论文采用情况以及我省规定的其他考评内容。

  二、考核评比对象

  本办法适应于对市级及市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业绩的考核。

  三、评分标准

  (一)常规调查(300分):

  1.时间。(10分)

  全年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资料按规定的时间上报的,得10分;每迟报一天扣0.5分。

  2.数据(250分)

  常规调查报表的各项数据有代表性,真实、准确。费用分摊合理,该填项目没有遗漏的,得250分。若报表有重大差错(如:产量、产值等主要项目指标数据发生差错,或漏填漏报必发生费用,以及误报不应发生的费用等),每错一处扣2分,其他指标每错一处扣1分,最多扣50分。调查户数据有明显虚报造假迹象的,按有问题的调查户占调查户总数的比例进行扣分,每1个百分点扣50分。

  3.分析材料(40分)

  结合报表对全年农产品调查品种成本收益情况写出综合性的文字分析材料,内容简洁明了,情况清楚,问题明确,并有针对性建议的,得40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4.调查样本和调查品种

  粮棉油烟蚕茧等主要农产品平均每县调查户数低于国家规定的“一县三点九户”标准的,每低5个百分点,常规调查总分扣5分。国家、省规定的调查品种,每缺报一个,按占应上报品种的比例扣常规调查总分。省规定的调查品种超出5个,每多一个品种常规调查总分加2分。

  (二)直报调查(100分)

  1.单个品种考核评分标准:

  (1)调查样本(20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直报数据是有关直报品种所有常规调查户的汇总数据,并具有代表性和连续性的,得20分;达不到规定酌情扣分。

  (2)时间(10分)。直报调查数据按规定时间上报的,得10分;每迟报一天扣2分。

  (3)数据(40分)。直报调查报表各项实际数据真实、预计数据合理、计算准确,该报项目没有遗漏的,得40分;若基础数据发生重大差错(如:产量、产值等主要项目数据发生差错,或漏报必发生的费用,以及误报不应发生的费用等),每一处扣2分,其它扣1分。

  (4)分析材料(30分)。每一个直报调查品种须有一份独立的分析材料。能较具体地说明直报调查品种成本收益变化情况,并能全面深入分析产量、成本、价格、收益等主要指标变化原因的,得30分;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其中:成本变化原因没有具体分析的扣20分;产量、价格、收益变化原因没做分析的分别扣5分;个别指标分析不够的扣1-3分。

  2.综合成绩计分方法

  每个直报调查品种基础分100分,缺报一个品种该品种计零分。

  各县(市、区)直报调查综合成绩为该县(市、区)各直报调查品种考核得分的平均值。超出3个直报品种的,每超一个品种平均分数另加1分。

  (三)专项调查(100分)

  1.单个专项调查考核评分标准

  (1)调查样本(20分)

  按照省统一要求确定专项调查样本,并具有代表性和连续性,得20分;不按要求确定样本,且样本数量太少,代表性、连续性不强的,酌情扣5-10分。

  (2)时间(10分)

  按规定时间上报专项调查数据和分析材料的,得10分;每迟报一天扣2分。

  (3)数据(30分)

  填报数据真实准确,没有虚报和误报,得30分;所报数据发生明显差错的,酌情扣分。

  (4)分析材料(40分)。专项调查报告能较好地说明调查了解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全面深入,建议针对性强,得40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其中:主要情况及原因分析不够全面或深度不够的扣10-15分,个别指标分析有欠缺的扣1-5分。

  2.综合成绩计分方法

  每个专项调查满分100分,缺报一个规定的调查项目,该专项调查项目计零分。上级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一次性专项调查,按专项评分方法进行考评。

  各县(市、区)专项调查综合成绩为该县(市区)各专项调查项目(包括上级部门组织的一次性专项调查)考核得分的平均值。

  (四)调查报告、论文(加分)

  成本调查机构撰写的成本调查报告或分析材料,被省局或市(地)党委、政府主办的机关报刊以及省级社会科学类核心期刊或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报刊采用的,加5分;被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其他部门或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主要政务信息刊物以及机关报刊采用的,加10分;被中办、国办或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主办的机关报刊采用的,加15分。被县级党委、政府采用的,加2分。

  以成本调查机构名义撰写的或成本调查人员为主要撰稿人撰写的有关价格成本方面的论文,凡是被全国社会科学类核心期刊或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报刊(每期发行量在60万份以上)采用的,加10分;获省部级论文奖的,另加10分。

  上述被采用的材料,省级以上领导有批示的,另加5分。市(地)、县(市、区)领导有批示的,另加2分。以上各加分项目除领导批示外,同一篇文章按最高分计,不累加得分。

  按以上计分方法计算调查报告和论文的综合得分,按其20%计入考评总分。加分最多不超过30分。

  各市考评分数以辖属各调查县考评分数的综合平均分数为基数,结合完成省规定的各项调查任务情况,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四、评选先进资格标准

  (一)先进集体资格标准

  各地成本调查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项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评,常规调查、直报调查、专项调查三项工作考评分值(不含加分)达标准分值90%以上者,方可获得参加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二)先进个人资格标准

  1.能够坚守农本工作岗位,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2.个人所具体负责的各项调查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三项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分值达标准分值的90%以上。

  3.为农产品成本工作做出其他重要贡献的。

  五、评选表彰方法

  (一)每年11月10日前,各地成本调查机构将各自撰写的调查报告和论文采用情况、参评全省成本调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报送省物价局信息中心(成本队)。

  省物价局信息中心按照以上考核评分标准对各地成本调查机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综合评分结果向全省通报。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地推荐情况向国家发改委推荐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   

  (二)各级成本调查机构上报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有明显伪造行为的,取消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员参加评选当年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资格,并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一并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三)省物价局将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