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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140号)
时间:2010-08-02 14:36:45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
《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0〕140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是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周密部署,确保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安排部署所管理的社会团体收费的自查自纠工作,对本部门的社会团体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规范意见,并认真填写《省直部门所管理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意见表》,于7月25日前分别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
各市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治理规范工作结束后,请各市对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工作情况认真总结,并将收费清理情况、规范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于8月10日前分别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
联系人及电话:
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姜晓彤 0531-86974852
省财政厅(综合处) 王晓琳 0531-82669710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张华兆 0531-86072402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二、省直有关部门所管理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意见表
二○一○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规范 社团收费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