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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检发[2010]142号)
时间:2010-08-02 14:44:45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
通知》的通知
鲁价检发〔2010〕142号
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纠风办: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山东省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省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审计厅、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政府纠风办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物价局局长任联席会议主任,省财政厅、监察厅一名领导同志任联席会议副主任,其他单位一名领导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省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方案,进行工作统筹协调,调度治理规范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推动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部门责任分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省物价局为全省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牵头单位,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具体分工是:
1、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省财政厅、物价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清理规范;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涉企收费的监管,;各级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
2、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省物价局负责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制定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3、严格社会团体入会和收费管理工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对社会团体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各级民政、财政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会费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强行入会或变相强制入会行为。
4、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与行政部门脱钩工作。省监察厅和各级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挂靠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脱钩工作,切实推进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做到组织分开、场所分开、工作分开、经济分开。
5、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省监察厅负责查处乱收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违规违纪问题;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负责研究新形势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督促检查已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的落实。
三、扎实搞好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检〔2010〕355号文件就涉企收费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我省检查的重点是涉及企业收费较多的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公安(交通、消防)、中央和省管铁路、港口等部门和行业。
四、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各市物价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将治理规范工作的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措施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山东省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物价局),各市其它部门也要按照隶属关系将工作总结分别上报省主管部门。
各市可参照省的做法,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责任分工,扎实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
附件: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
二O一O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治理规范 涉企收费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国家预防腐败局,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