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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道293胶南收费站国道206沂河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和起止时间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143号)

时间:2010-08-02 14:47:38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省道293胶南收费站

国道206沂河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

标准和起止时间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0143

  

  青岛、临沂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在省道293青岛滨海公路南段等路段设置公路桥梁收费站的批复》(鲁政字[2010]44号)精神,现将省道293青岛胶南收费站、国道206临沂沂河大桥收费站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和起止时间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类别

  车型及规格

  收费系数

  收费标准

  客车

  货车

  (元/车次)

  第一类

  7

  2吨 

  1

  10

  第二类

  8座—19

  2吨—5吨(含5吨) 

  1.5

  15

  第三类

  20座—39

   

  1.5

  15

   

  5吨—10吨(含10吨)

  2.0

  20

  第四类

  40

   

  1.5

  15

   

  10吨—15     (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2.5

  25

  第五类

   

  15           40英尺集装箱车

  3.0

  30

  注:1、对装运2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按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辆标准执行。

            2、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起止时间

  省道293胶南收费站(桩号K96+690),编号为16号,位于青岛滨海公路南段。国道206沂河大桥收费站(桩号K447+250),编号为17号,位于国道206临沂绕城北线沂河大桥东。以上两处收费站的收费期限均暂定5年,自201081日起至2015731日止。

  三、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站点的醒目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资金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归还贷款和公路管理、养护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车辆 通行费 通知

抄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