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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火车票送票费标准的批复(鲁价格发〔2011〕103号)

时间:2011-06-09 09:01:50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火车票送票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格发〔2011103

 

山东中铁旅游广告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执行济南火车站实业总公司送票费标准的请示》(旅广集团经发[2011]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开展火车票速递送票业务收取送票费标准为:单张火车票送票费10元;一次送票三张(含)以上每张8元。

       遇雨雪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客户急需送票的,送票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送票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达。为旅客提供送票服务应将送票费标准提前告知,双方自愿,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本批复自2011615日起试行,时间暂定1年,期满另行报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物价局。

 

一一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服务价格  送票费  批复

抄送:各市物价局,山东省地方铁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