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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运输抑尘处理费试行标准的批复(鲁价格发[2010]105号)

时间:2010-07-05 10:21:03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煤炭运输抑尘处理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鲁价格发〔2010105

  

济南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煤炭运输抑尘作业收费标准的请示》(济铁投营发[2009]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减少货物运输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降低货物损耗,你公司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对经国铁发运的粒度在35及以下的煤炭实行抑尘处理。根据成本测算情况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同意你公司提供抑尘处理作业服务时收取抑尘费,抑尘费标准为每吨煤炭1.50元。你公司可根据抑尘处理作业量对成本的影响,在3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你公司提供抑尘处理作业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未按规定实施抑尘处理作业的,不得收取抑尘费。

  本标准自2010510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铁路 抑尘 收费 批复

抄送:各市物价局,省地方铁路局、省煤炭工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