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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运输抑尘处理费试行标准的批复(鲁价格发[2010]105号)
时间:2010-07-05 10:21:03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你公司《关于核定煤炭运输抑尘作业收费标准的请示》(济铁投营发[2009]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减少货物运输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降低货物损耗,你公司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对经国铁发运的粒度在35㎜及以下的煤炭实行抑尘处理。根据成本测算情况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同意你公司提供抑尘处理作业服务时收取抑尘费,抑尘费标准为每吨煤炭1.50元。你公司可根据抑尘处理作业量对成本的影响,在3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你公司提供抑尘处理作业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未按规定实施抑尘处理作业的,不得收取抑尘费。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铁路 抑尘 收费 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