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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客运行李搬运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价格发〔2010〕248号)

时间:2010-12-30 08:51:15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铁路客运行李搬运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鲁价格发〔2010〕248号

 

济南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部分铁路客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济铁投营发[2009]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旅客需求, 你公司在部分车站开展“小红帽”行李搬运业务,可适当收取搬运服务费。具体标准由你公司根据服务内容、成本和市场情况确定,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二、开展搬运服务,应坚持旅客自愿原则,出具规范的收费票据,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实行明码标价。开展行李搬运业务的车站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搬运服务的具体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铁路 延伸服务收费  批复

抄送:各市物价局,济南铁路局,山东省地方铁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