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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济南市自备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9]86号)

时间:2010-06-09 12:24:16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南市自征收准的批

 

鲁价费发〔200986

 

济南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济价格字[2009]43)收悉,根据《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你市自备水源从地下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自备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2.60元;居民生活用水自备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2.10元。

  二、对已具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条件但暂时无法完全关闭地下水源的企事业单位,分阶段加倍收取水资源费(不含居民生活用水),具体标准为:以调整后的自备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2.60元为基础,200941日起加收0.5倍,即:每立方米3.90元;200991日起加收1倍,即:每立方米5.20元。

  三、对生产用水量大一次加倍征收困难较大的单位,200991日前可减半加收,91日后全额加收。

  四、以上规定自200941日起执行。关于你市水资源费的其它规定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鲁价费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按规定分成比例缴入各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水资源费 标准批复

抄送: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