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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最高限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62号)

时间:2010-06-09 12:24:17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继续执行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最高限价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962

  

沿黄各市物价局、水利局、减负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沿黄地区引黄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引黄水价定价机制的指示精神,2007年,省物价局、水利厅、减负办联合下发《关于公布我省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最高限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289号),对规范引黄农业用水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引黄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最高限价,仍按照省物价局、水利厅、减负办《关于公布我省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最高限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289号)规定执行。

  二、引黄农业用水实行按亩次终端水价最高限价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指示精神的切实行动,是疏导引黄水费计收矛盾,解决在中间环节搭车收费等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物价、水利、减负办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政策实施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引黄灌区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三、进一步加大引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公示力度。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利用电视、广播、公示栏、明白纸等形式,向社会和群众公示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最高限价和水费计收标准,增强农业水价的透明度,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

  四、终端水价最高限价确实偏低的个别县(市、区),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对末级渠系维护及管理费用等进行调研并详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合理调整意见,逐级上报到省物价局、水利厅、减负办核批。

  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灌区 农业用水终端水价通知

抄报: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