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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鲁价发电〔2011〕7号)
时间:2011-02-24 08:59:02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提高
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发电〔2011〕7号
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农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种植结构,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附件: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的支持力度,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起适当提高主产区2011年生产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102元、107元、128元,比2010年分别提高9元、10元、23元。早籼稻播种在即,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