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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10]136号)
时间:2010-08-02 13:57:50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明确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政策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和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济南电监办鲁价格发[2010]12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超能耗(电耗)产品惩罚性电价政策明确如下:
一、实行超能耗(电耗)产品惩罚性电价的范围。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我省超能耗(电耗)产品惩罚性电价的具体实行范围,按省节能主管部门确定的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名单执行。
二、超能耗(电耗)产品惩罚性电价的加价标准为:
超过限额标准10%以内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2元;
超过限额标准10%-30%(含10%)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5元;
超过限额标准30%-50%(含30%)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0元;
超过限额标准50%-100%(含50%)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0元;
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
三、以上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超能耗 电价 通知
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