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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超能耗标准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10〕149号)
时间:2010-08-02 16:56:16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对超能耗标准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和省物价局、济南电监办《关于明确我省超耗能产品惩罚性电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10]136号)的规定,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具体企业和加价标准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惩罚性电价 名单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电监办,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