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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脱硫电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209号)
时间:2011-12-29 15:14:57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鲁价格发〔2011〕209号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促进环境保护,提高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增强脱硫电价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燃煤机组脱硫电价执行、资金扣减和收入上缴政策明确如下:
一、脱硫电价执行
(一)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我省燃煤机组脱硫上网电价。
(二)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物价局商省环保厅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期间上网电价按我省燃煤机组脱硫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扣减1.5分执行。
(三)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直至验收合格。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时应抄送省物价局和山东电监办,并抄录电能表起始表示数。
二、脱硫电价扣减政策界定
(一)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99%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
(二)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
(三)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后,脱硫电价扣减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另行调整。
三、相关部门职责和扣减程序
(一)电力企业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各机组脱硫设施月投运率报省物价局,并抄报省环保厅、山东电监办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省环保厅、山东电监办按照发改价格〔2007〕1176号和鲁环发〔2009〕38号文件要求,每半年对全省享受脱硫电价的机组脱硫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核查核算,于次年1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至省物价局。
(二)省物价局根据各月份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计算年度投运率,于次年1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根据年度投运率扣减脱硫电价。
(三)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应依据省物价局脱硫电价扣减文件和确定的扣减额扣减各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上缴省级财政。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山东电监办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脱硫电价 政策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