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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公告2009年第3号
时间:2010-06-11 13:48:12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公 告
2009年第3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省将于下半年启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经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年),仍需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可申请重新认定。
二、具有甲、乙级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以及价格评估人员应当自证书认定有效期届满120天前,按规定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物价局。具有丙级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于证书认定有效期满前60天,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当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个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价格评估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价格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具有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5、近三年的业务工作报告和五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二)价格评估人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申请机构和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机构和申请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重新认定时,原有资质、资格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机构和申请人除需提交重新认定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有关表格请登录山东价格鉴证网(WWW.SDPA.GOV.CN)下载。
五、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重新认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注销。
咨询单位: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电话:86974862
山东省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