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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公告2009年第5号
时间:2010-06-11 13:48:13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公 告
2009年 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鲁价认发[2006]1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核认定的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2009年第三批,共6家)予以公告。
此次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获证机构必须在资质证规定范围内从事价格评估业务。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附件:2009年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第三批).doc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