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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山东省价格鉴证援助办法》的通知(鲁价认发[2010]45号)

时间:2010-06-10 10:33:17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山东省价格鉴证援助办法》的通知

  

鲁价认发〔201045

     

各市物价局

  2010212,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山东省价格鉴证援助办法》(鲁政办发[2010]7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为贯彻落实好两个《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和价格鉴证援助工作是物价部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开展价格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关注民生、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保护弱势群体的新举措。省政府出台两个《办法》,标志我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价格鉴证援助服务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两个《办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推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和价格鉴证援助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舆论宣传,搞好业务培训。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舆论宣传,让社会及时、全面地了解这两项便民、惠民政策,为两个《办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价格鉴证机构要将两个《办法》的相关内容和申请程序、工作机构、联系方式等内容在相关媒体和物价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同时,要抓好培训,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两个《办法》,掌握相关政策和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三、加强沟通协调,严肃工作纪律。各级物价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理顺工作关系,为价格纠纷调处和价格鉴证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省价格认证中心要加强协调、组织和指导,规范工作程序和方法。各级价格鉴证机构要讲政治、顾大局,努力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和价格鉴证援助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为及时了解两个《办法》的落实情况,自4月份开始,请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将上月价格纠纷调解处理和价格鉴证援助工作情况,随同业务统计报表一并报上级价格鉴证机构。

  附件:一、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文书格式.doc

           二、价格鉴证援助文书格式.doc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价格调解 鉴证援助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