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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价格信用认证工作的通知(鲁价办发[2008]125号)

时间:2010-06-08 15:52:56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做好价格信用认证工作的通知

 

鲁价办发〔2008125

  

各市物价局:

  为加快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推动“诚信山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价格认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价格信用认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价格信用认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明确指出,“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价格信用建设”,省委、省政府也提出了打造“诚信山东”的方略。建立和完善价格信用体系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营造良好价格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形势和要求,目前应以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价格信用认证作为价格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引导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价格管理制度。为此,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价格信用认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开展价格信用认证、规范企业价格行为,作为推动价格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二、加强工作指导,积极推动价格信用认证试点工作

  为确保价格信用认证工作有序进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价格信用认证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价格认证机构的作用,推动价格信用认证工作的试点。要抓住机构、人员和制度建设三个重点,加强价格信用认证咨询服务机构的建设,抓紧培养一批价格信用认证专家和价格信用认证咨询人员。各级价格认证机构要会同辖区内有关价格认证机构加强对价格信用认证建设单位的指导和相关服务。各地价格信用认证工作的开展情况,将做为年终价格认证工作先进评比的一项重要指标。

  各地要按照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分行业分阶段稳妥推进。可先将国家已有认证标准、社会可参与程度高的行业作为价格信用认证的重点来开展。年内各市应选择基础条件比较好的1-2家企业作为“价格信用建设单位”进行试点,并于9月底以前将落实情况报省价格认证中心。

  三、深入调查研究,大胆探索价格信用认证体系建设的方式方法

  价格信用认证前景广阔,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念创新的探索性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各级物价部门要大力开展价格信用认证工作调查研究,大胆探索价格信用体系建设、价格信用认证的制度规范、奖惩机制和有效的方式方法,组织专家学者开展价格信用领域的课题研究,为价格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各地在开展价格信用认证工作的过程中,要注意搜集相关的基础性资料,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对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进行细化,进一步完善价格信用认证指标体系。

  四、广泛发动,营造价格信用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积极开展价格信用宣传,加大舆论、社会监督的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召开研讨会或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价格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让社会各界、企业不断认识价格信用认证工作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共同推进,营造“有信者荣、无信者耻”的社会氛围。

  五、密切协调,确保价格信用认证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密切各部门的协调。具体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价格信用认证与价格诚信单位评比、“价格服务进万家”等项活动的关系,使之有机地结合起来。省价格认证中心作为价格信用认证咨询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切实做好价格信用认证工作,推进各行业的价格信用建设。

                                   

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

  主题词做好   价格信用认证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