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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认发[2008]106号)

时间:2010-06-08 15:52:57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认发〔2008106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1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逐步将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类价格评估机构纳入行政许可认定管理。对经审查暂不具备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机构,由各市物价部门负责价格评估行政许可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报省物价局办理临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其他相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鲁价办发[2006]183号)规定执行。

  

  

  

〇〇八年七月二

主题词转发   价格评估   行政许可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抄送:省高院、省直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