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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道潍胶路坊子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起止时间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34号)
时间:2010-06-09 12:35:08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省道潍胶路坊子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起止时间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9〕134号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省道潍胶路潍坊至高胶界段设置公路收费站的批复》(鲁政字[2009]81号)精神,现将省道潍胶路坊子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起止时间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类别 |
车型及规格 |
收费系数 |
收费费率 | |
|
客车 |
货车 |
(元/车次) | ||
|
第一类 |
≤7座 |
|
1 |
10 |
|
|
≤2吨 |
1 |
10 | |
|
第二类 |
8座—19座 |
|
1.5 |
15 |
|
|
2吨—5吨(含5吨) |
1.5 |
15 | |
|
第三类 |
20座—39座 |
|
1.5 |
15 |
|
|
5吨—10吨(含10吨) |
2.0 |
20 | |
|
第四类 |
≥40座 |
|
1.5 |
15 |
|
|
10吨—15吨(含15吨20英尺集装箱车 |
2.5 |
25 | |
|
第五类 |
|
>15吨40英尺集装箱车 |
3.0 |
30 |
备注:对装运2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按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二、收费起止时间
省道潍胶路坊子收费站(桩号K33+910),序号为6号,收费期限暂定5年,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三、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站点的醒目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车辆通行费收费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照省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解缴渠道的通知》(鲁财综[2008]5号)有关规定,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资金专项用于归还贷款和公路管理、养护,不得挪作它用。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车辆通行费 标准 时间 通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