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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229号)

时间:2012-01-17 10:25:53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1229

 

省通信管理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共2科)60/人·科(含上缴国家考务费20/人·科)。

       二、各收费执收单位要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21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通信 考试  收费标准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