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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助力社会工作适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125号)
时间:2010-06-24 10:45:49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
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5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2元(含上交国家考务费12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8元(含上交国家考务费18元)。考试费实行省、市分成,省级分成每人每科30元,市级分成每人每科20元。
二、各考试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考试收费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