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收费管理 » 教育收费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79号)
时间:2010-07-05 10:40:07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0〕79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70元(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每人20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160元(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每人30元)。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0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执业考试 收费标准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