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收费管理 » 医疗收费

关于印发《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62号)

时间:2010-06-09 12:27:37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印发《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9162

  

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表列价格为指导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各医疗机构收费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方便患者比对、监督。

  三、本通知自二○○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卫生厅鲁价费发[2008]121号、149号、193号、19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

  二○○九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医疗 价格 修订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

抄送:各市物价局、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