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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山疗养院省部级、厅局级疗养客房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9]109号)

时间:2010-06-09 12:28:03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泰山疗养院省部级、厅局级疗养客房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9109

  

山东省泰山疗养院

  你院《关于拟报省部级、厅局级疗养楼房间收费标准的申请》(泰疗院字[2008]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装修改造后的疗养客房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本收费标准仅限于干部疗养和系统内会议接待,其他接待收费标准由你院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三、本批复自20096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期满后重新报批。

  四、你院应在醒目位置对疗养客房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

  附件一:省部级、厅局级疗养客房收费标准表.doc

  附件二:疗养客房分布及使用面积表.doc

  附件三:疗养客房固定资产配置清单.doc

  附件四:疗养客房消耗品最低配置表.doc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疗养客房 收费标准 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