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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定价目录
时间:2010-05-31 12:17:08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山东省定价目录
(鲁价调发[2002]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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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品名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定价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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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要的储备物资 |
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竟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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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省级储备、救灾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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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储备、救灾物资 |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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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专营及特殊商品和服务 |
烟叶 |
收购价格 |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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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 |
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 |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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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销售价格,两碱以外工业用盐供应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省物价局 |
定价范围为省内各盐场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全省食盐零销价格;两碱销售以外工业用盐供应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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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器材 |
出厂基准价格及幅度 |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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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
省物价局 |
定价范围为民爆行业经销企业。省制定作价原则、作价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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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特殊商品和服务 |
销售价格、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 |
定价范围为垄断经营以及竞争不充分的商品和服务 |
非全省范围的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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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要农业生产资料 |
部分化肥 |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氨肥企业生产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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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
定价范围为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合成氨企业生产尿素硝酸铵,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省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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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种子 |
收购、销售价格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小麦、玉米、棉花、及名、优、新品种等。省制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经营者按照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购销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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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程用水 |
出库(渠道)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包括中央直属库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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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引黄、省属及跨市水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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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定价以外大型及中型水利工程 |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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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水到户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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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部分能源 |
天然气 |
出厂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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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
未实行竟价的上网电价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未实行竟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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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电价 |
定价范围为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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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
省物价局 |
定价范围为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竟价上网的发电、供电企业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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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要公用事业 |
城市供水 |
销售价格 |
省物价局 |
定价范围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其他用水(含回用水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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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标准 |
定价范围为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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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 |
销售价格 |
省物价局 |
定价范围为辖区内供热企业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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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 |
销售价格 |
省物价局 |
定价范围为管道燃气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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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 |
价格和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 |
定价范围为城市公交(含轮渡、客船)票价、出租车租费及相关收费,停(看)车费、进城洗车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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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 |
定价范围为非经营性环卫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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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为经营性环保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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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业务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 |
定价范围为初装费、收视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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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军品 |
出厂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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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要农产品 |
粮食 |
定购粮食收购价格、保护价粮收购保护价格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订购任务以内小麦、玉米粳稻的定购价格、定购任务以外小麦的收购保护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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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茧 |
蚕茧鲜茧收购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干茧供应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订购价格范围为经省认定的收购企业收购、供应桑蚕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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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部分房地产 |
集体土地 |
补偿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征用的集体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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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
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租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及补助费用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省直管公用住宅和经营租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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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公用住房和政府直管经营用房租金,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及补助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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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
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省直机关院内物业管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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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为辖区内物业管理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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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要交通运输 |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
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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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旅客运输基本运价及浮动幅度,地方铁路运价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公路旅客运输运价,地方铁路运价,铁路专用线和共同铁路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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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服务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铁路延伸服务中央定价以外部分收费、联运部分服务收费,车站、机场和地方港口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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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省内收费路、桥、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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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医疗和药品 |
药品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用品。见计价格[2000]2141号《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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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零售价,其他药品的的零售价格 |
省物价局 |
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中央定价以外的乙类药品、省调剂进入医保目录药品及中药饮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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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自制剂 |
零售价格 |
省物价局 |
定价范围为医疗机构大输液,指定的13家医疗单位自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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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疗单位自制剂 |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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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 |
供应价、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全省各血站的供应价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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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部、省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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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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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教育 |
教材 |
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计委制定印张中准及浮动幅度,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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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物价局 |
定价范围为中小学课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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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义务教育收费、大中专教育收费,职工教育收费,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收费,省属以上高中、行政拨款的幼儿园收费,招生考试收费,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法定培训及省级以上单位其他各种培训班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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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的高中、行政拨款的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初中和小学(不含私立学校)收费,省以下事业单位、社团举办的法定培训以外的各种培训班收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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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电信业务 |
邮政业务 |
邮政基本业务收费 |
国家计委 |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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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 |
定价范围为邮政基本业务以外的延伸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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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 |
电信基本业务收费 |
信息产业部 |
电信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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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电信资费、增值电信业务资费 |
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 |
定价范围为地方性电信业务、电信增值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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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专业服务 |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 |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包括各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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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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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中介服务 |
收费项目和标准 |
国家计委、省物价局 |
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 |
定价范围内国家计委、省物价局定价以外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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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非企业组织及部分特殊行业服务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社团、非企业组织收费,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收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告项目的公告费,保安服务、殡藏服务等收费 |
定价范围内省定价以外部分,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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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专业服务 |
市场交易服务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 |
定价范围为产权、房产、土地、建设工程、劳动力、人才、机动车交易等竞争不充分的市场交易服务收费中中央实行行统一管理以外部分 |
定价范围内省定价以外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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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游览参观点 |
门票、索(滑)道、车船票价格 |
省物价局 |
定价范围为泰山,曲阜孔府、孔林、孔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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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游览参观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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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收费 |
收费标准 |
国家计委、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按法律规法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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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
2、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和服务,新立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原油、成品油和土地价格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3、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国家计委或省物价局依法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国家计委或省物价局按价格管理权限进行必要的管理。
4、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在市政府所在地城建区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市统一制定。制定授权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遵守省制定的定价办法和定价原则,并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报省物价局备案。
5、本目录所称市指设区的市,县包括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