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价格认证 » 价格评估行政许可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时间:2010-06-18 14:00:20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二、 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2005年6月24日发布)。

  三、 条件

  (一)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2. 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3.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 经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

  5. 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

  6. 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二)乙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第(一)1、2、3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经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七名;

  2. 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50%;

  3. 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三)甲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第(一)1、2、3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经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十名;

  2. 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5%;

  3. 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 程序

  (一)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报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初审机关负责对外公告。

  (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向初审机关提出申请。

  (三)初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四)初审机关将初审结果及申请人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由初审机关转达申请人。

   五、 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 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全部)

  (一)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二)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要求经过本年度年检)。

  (三)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四)办公用房自有产权、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

  (六)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单位成立背景、历史沿革、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机构设置情况、主要业务介绍等);

  2、申请的资质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

  3、单位行政和业务技术主要负责人简表;

  4、法定代表人简介;

  5、技术负责人简介;

  6、在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聘请专家名单。

  (七)申请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供近三年业务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重要评估项目的主要业绩,由初审机关选送5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及相应项目的合同或委托函复印件、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七、 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通过审核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九、 申请书格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