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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

时间:2010-06-18 14:02:21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二、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2005年6月24日发布)。

   三、条件

  (一)取得以下一种专业资格证书:

  1. 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2. 取得国家发改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3. 取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4. 取得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改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四、程序

  (一)申报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初审机关负责对外公告。

  (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向初审机关提出申请。

  (三)初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四)初审机关将初审结果及申请人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时间内。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初审机关转达申请人。

   五、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全部)

   (一)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二)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四)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申请表一致的近期个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彩色、黑白均可)。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通过审核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九、申请书格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