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价格认证 » 价格评估行政许可

价格鉴证师注册行政许可

时间:2010-06-18 14:03:42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价格鉴证师注册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价格鉴证师注册。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

  (三)《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 

        三、条件

  (一)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在价格鉴证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从事价格鉴证类工作。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四、程序

  (一)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初审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初审机关应当自其受理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准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上进行注册,并将注册后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送达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出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全部)

  (一)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示范文本

   九、申请书格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