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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

时间:2010-06-02 11:00:49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公 告

 

2008年 第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要向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目录公告如下:

  

山东省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目录

  

序号

品种

价格类型

执行范围

1

成品粮(面粉、粳米)、挂面、方便面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粮食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2

食用植物油(小包装花生油、大豆油)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3

猪肉(五花肉、精瘦肉)、牛羊肉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4

鸡蛋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5

牛奶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6

灌装液化石油气

批发价、零售价

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

  实行调价备案的具体企业名单,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或者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或者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调价备案程序,违反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山东省物价局

  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