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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超能耗标准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

时间:2010-07-26 14:47:03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近日,省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济南电监办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我省17家超能耗企业名单,决定自201071日起,对这些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

  根据此前省物价局、济南电监办下发的通知,我省超能耗惩罚性电价的具体标准为:超过限额标准10%以内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2元;超过限额标准10%-30%(含10%)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5元;超过限额标准30%-50%(含30%)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0元;超过限额标准50%-100%(含50%)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0元;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通过实行超能耗惩罚性电价政策,进一步促进企业节能降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