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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上网和销售电价

时间:2011-12-01 09:56:52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为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自12月1日起调整我省电价。

       通知明确,我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试行脱硝加价,每千瓦时提高0.008元;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008元。以上价格调整政策影响我省销售电价总体水平每千瓦时提高0.0284元。在各类销售电价安排上,居民电价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居民阶梯电价一并考虑,此次暂不调整;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78元;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38元;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578元。

       通知要求,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加强管理,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