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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以旧换新旧家电拆废、回收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价调发[2009]176号)

时间:2010-06-09 11:23:27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做好以旧换新旧家电 拆废、回收价格

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价调发〔2009176

  

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物价局等七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财建〔200980号)精神,省物价局确定自200961日至2010531日,在全省实行家电拆废、回收价格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凡在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邀标活动中中标的回收、拆解企业,均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

  二、实施原则。坚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等各方合法权益原则;实行在物价部门指导下由中标企业自主定价原则。

  三、职责分工。中标拆解企业拆废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经省物价部门认证后公示;中标回收企业回收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经所在市物价部门认证后公示。

  四、核价办法。

  (一)定价。各中标拆解企业根据我省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综合考虑成本、合理利润、市场行情、社会承受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自行制定不同类别、型号旧家电拆废基准价格。

  各中标回收企业参照经省物价部门认证后的拆废公示价格,按照合理利润的原则自行制定回收价格。

  (二)报送。各家电拆解、回收企业对上款内容按规定填写《山东省以旧换新旧家电拆废(回收)价格公示表》(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山东省物价局、所在市物价局。

  (三)认证。山东省物价局负责对中标拆解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拆废价格免费进行认证,具体工作由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市级物价部门负责对本地中标回收企业报送的旧家电回收价格免费进行认证。对企业定价明显不合理的,要予以协调、指导。

  五、公示办法。

  (一)公示要求。企业自主制定的旧家电拆废、回收价格应当通过物价部门认证予以公示。

  (二)公示内容。各中标企业向社会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回收家电的类别、型号、计价单位、回收价格、价格举报电话等。

  (三)公示方式。公示可采取价目表、公示牌、服务手册等方式,由各中标企业在营业场地或上门服务时公示。

  六、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回收及拆解企业的价格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利用公示进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山东省以旧换新旧家电拆废(回收)价格公示表.doc

 

                            OO九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家电 以旧换新 价格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抄送:山东省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