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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规定
山东省物价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三条 依据《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七条以及《山东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本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本局负责实施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
(三) 本省价格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重大决策的相关情况;
(四)公务员招考、招录以及干部公开选拔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本局依法作出的制定价格决定,但涉及国家秘密或暂时需要保密的除外;
(七)本局会同财政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但涉及国家秘密或暂时需要保密的除外;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本局予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依据审核规定、程序及其范围等要求办理:
(一)各处室、单位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主动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定;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在山东省物价局网站上进行公开,也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服务指南、触摸屏或其他便于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公开政府信息要报局综合处审核;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