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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暂行规定
山东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省政府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等各种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预先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审核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文件信息审核:各处室、单位承办人在起草文件时,对文件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在拟文单上提出意见,处室、单位领导核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局办公室再审后,报局领导审定后对外发布。
文件以外信息审核:在局内网的子栏目中发布政府信息,由各处室、单位的承办人拟定信息稿件,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发布;在局门户网站(外网)及其他渠道中发布的政府信息,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提交局办公室进行审核,由相关渠道对外发布。
信息审核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时,应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研究后作出决定;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人员(处室审核人、办公室审核人)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
(二)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四)是否涉密;
(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具有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局门户网站以外设立的业务(专业)网站,必须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制度,把好保密审核关。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对信息公开发布以及安全保密管理负责。
第九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纪检组和保密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