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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暂行规定
山东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暂行规定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中第四章“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规定如下:
第一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局各处室、单位、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处室、单位领导是否重视,是否明确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
(三)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程序、期限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按时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送本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五)是否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各项规定,做到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六)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应纳入省物价局行政效能考核体系。